WTO爭端解決小組認定歐盟鋼鐵防衛措施違反相關協定
作者:
李柏青 合夥律師
發表日期:
2022-05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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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土耳其控告歐盟鋼鐵防衛措施違反WTO相關協定一案(DS595),WTO爭端解決小組於2022年4月29日公告報告,認定歐盟措施在「未可預見發展(unforeseen developments)」、「WTO義務」與「嚴重損害之虞(threat of serious injury)」三個要件上違反WTO相關協定。
歐盟與土耳其於2022年3月22日就本案做成「上訴仲裁」約定(詳後),暫停小組程序至4月25日,然而至該日為止,歐、土兩造均未訴諸「上訴仲裁」,小組因此於29日公告此報告。如此意謂歐、土均不會就小組報告進行上訴以杯葛報告之採認。
依歐盟官方新聞稿[1]與路透社報導[2],歐盟將會執行小組裁判。執行方式目前未知,取消防衛措施或僅形式上補正小組所指出瑕疵均有可能。
法律爭點
本案土耳其勝訴之論點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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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可預見發展:歐盟將全球鋼鐵產能過剩、全球貿易限制措施增加、美國232措施三者列為防衛措施所依憑之「未可預見發展」[3]。小組認為該等發展確屬「未可預見」[4],但歐盟並未說明該等發展與歐盟進口增加之因果關係(「…as a result of unforeseen developments…」)[5]。針對美國232措施,小組特別指出歐盟僅泛稱被美國排擠之產品將轉銷至歐盟,但並未將此論點與具體證據做連結[6]。
小組另為傍論稱:建立此一因果關係似不需耗費太多分析[7],依過往案例,只要「未可預見發展」與「進口增加」有時間上關聯性,似即可滿足此處因果關係之要求[8],但歐盟措施並未就此節著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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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ATT義務:歐盟措施並未指明進口增加是因為何種GATT義務所致(…「the effect of the obligations incurred by a contracting party under this Agreement…」)。歐盟稱此一義務不證自明(即歐盟的關稅承諾)[9],但小組仍認為歐盟未滿足法定形式要件[10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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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損害之虞:
- 土國指訴歐盟調查資料顯示歐盟產業於2016-17年間經營有明顯改善,不符「損害之虞」要件,歐盟原措施報告指出此一改善乃因2017年對若干產品類別實施反傾銷/反補貼措施之故[11]。但小組認為如此並無法解釋為何其他未受反傾銷/反補貼措施保護之產品類別同樣有改善跡象,而且同期間未受反傾銷/反補貼措施限制之國家進口增加,歐盟產業經營仍持續改善[12]。
- 其次,小組認為歐盟並未具體證明(「…based on facts…」)損害將於未來發生。小組認為歐盟僅觀察2013-16年進口增加,但如此並不足以證明未來趨勢;且歐盟產業於2017年之後經營改善的情形並無法支持未來損害之假設[13]。
本案土耳其敗訴論點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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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範圍:土國指訴歐盟防衛措施調查包括28類鋼鐵產品,最終卻僅對其中26類實施措施,有調查範圍與措施範圍不符(mismatch)之失;小組認為歐盟乃就28類產品做單一程序調查,發現其中2類產品無進口增加後即排除之,故其調查範圍與措施範圍均就剩餘26類產品為之,並無缺失[14]。土國又認為歐盟就受調產品時而為總體評估、時而為個別評估,內部邏輯不一致(internal inconsistency),小組認為歐盟調查以總體評估為主、個別評估為輔,並無瑕疵[15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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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增加:土國主張若干類別產品進口數量自2016-17年後開始減少,不符進口增加要件;小組則認為歐盟調查乃就26類產品總體進口量增加為主要依據,輔以若干大類產品進口量之觀察,因此並未違反法定要求[16]。土國另主張進口數量增加不夠「突然、大量、劇烈與近期」(sudden, significant, sharp and recent),但小組認為土國並未就「不夠」(enough)建立比較基礎,未盡舉證責任[17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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措施實施範圍:土國指訴歐盟依包括2018年上半年在內的資料認定進口增加與損害之虞,但最終計算關稅配額(TRQ)時卻僅以2015-17年進口量計算,有違防衛措施協定第5.1條保護必要性規定;小組認為調查期間與TRQ代表期間並無關聯[18]。土國又稱歐盟於防衛措施實施後,暫停了原本的反傾銷/反補貼措施,顯示防衛措施與雙反措施重疊,防衛措施保護過當。小組認為此論點無由[19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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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RQ分配:土國指訴歐盟TRQ分配並未納入2018年上半年進口量,但小組認為歐盟以2015-17年為代表期間並無違誤[20]。土國又稱歐盟TRQ分配並未考慮2017年反傾銷/反補貼措施對進口造成的影響;小組原則上同意TRQ分配應考慮「特別因素」(special factors),但認為土國並未具體舉證2017年反傾銷/反補貼措施對進口影響到底為何[21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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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化進度:土國表示歐盟原措施規定TRQ數量每年增加5%,但於2019年與2020年複查後,歐盟將TRQ增幅降低至3%,有違防衛措施協定第7.4條「逐步自由化」(progressively liberalize)的要求,但小組認為該條文並不能做如此狹隘解釋[22]。
上訴仲裁(Appeal Arbitration)
上訴仲裁為部分國家因應WTO上訴機構癱瘓之替代方案,即以DSU第25條之仲裁替代上訴程序,具體做法為:爭端兩造於小組發出(issue)報告後、公告(circulate)報告前,合意暫停小組程序,就已完成之小組報告爭點交付仲裁審理,以代上訴。
歐盟、中國、加拿大等16名WTO會員已於2020年簽訂「複邊臨時上訴仲裁協議(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,MPIA)」,通案性地約定彼此間爭端將依上訴仲裁程序解決。
土耳其並非MPIA成員。不過土國與歐盟就相互控告的兩個案件Turkey - Pharmaceutical Products(DS583,歐盟原告)與EU — Safeguard Measures on Steel(DS595,土耳其原告)達成上訴仲裁協議。土耳其已於4月28日就DS583請求上訴仲裁,此為目前為止第1件上訴仲裁案件。
參考文獻:
- https://policy.trade.ec.europa.eu/news/wto-panel-rejects-most-turkeys-challenges-eus-steel-safeguard-2022-04-29_en
- https://www.reuters.com/world/middle-east/wto-upholds-some-turkish-claims-against-eu-steel-safeguard-measures-2022-04-29/
- Panel report, para. 7.92.
- Panel report, para. 7.117.
- Panel report, paras. 7.129,137 and 144.
- Panel report, paras 7.145-146.
- Panel report, para. 7.131.
- Panel report, para. 7.133.
- Panel report, para, 7.166.
- Panel report, para. 7.169.
- Panel report, paras. 7.221.
- Panel report, paras. 7.219.
- Panel report, paras. 7.240.
- Panel report, paras. 7.61-62.
- Panel report, paras. 7.72.
- Panel report, paras. 7.180-181.
- Panel report, paras. 7.186-189.
- Panel report, paras 7.253-259.
- Panel report, paras 7.267-271.
- Panel report, para. 7.289.
- Panel report, para. 7.295.
- Panel report, para. 7.318.